依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六條: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、承修、承試三個類別。
取得承裝類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。
取得承修類承修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。取得承試類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。
第七條: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、二級、三級、四級和五級。
第九條申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具有法人資格;
(二)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;
(三)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、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;
(四)技術負責人、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,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;
(五)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,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。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。申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》規定的具體條件。